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0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不宜入学疾病的同学,若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申请入学,并提交县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不予注册,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具体审查由各院、系负责,发现问题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无论学生在校期间有何学籍变动,学号不得改动。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
消其选课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春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注册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注册中心报到,并到财务处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由注册系统为已交费的学生自动注册,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需出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院系批准单,于开学两周之内到注册中心注册。如因贷款手续未办理完,学生须持相关部门提供的手续,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期限不能超过一学期。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本学期第17周办理缴纳学费手续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者,按退学处理。
3、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二年(含休学)。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应办理注册。学生延长学习年限,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应按所在专业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将根据学业完成情况予以肄业或结业。
第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以及国防教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毕业成绩单应将所有考核成绩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填写。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时,其考核成绩须按学期分别记入成绩单。毕业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一份存入教务处注册中心。
第十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评分和记载(以百分制评分时,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金工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验、 国防教育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但最后记入毕业成绩单时仍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对其中某些实践教学环节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记成绩。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五级分制 百分制
优秀 95分
良好 85分
中等 75分
及格 65分
不及格 55分
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累计评定一个成绩。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各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的原则由院(系)和教研室制定。考试或考查的成绩均可按累加式记载,即课程成绩由期末、期中、平时等成绩累加得出。平时成绩主要结合学生出勤、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各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的原则由院(系)和教研室制定。
分级教学高级班的课程成绩,考核分数按增加10%计算,最高分在100分之内。
学生的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作为衡量指标, 学分绩及平均学分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某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
按一学期结算的为一学期平均学分绩;多个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
第十一条 学生如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第一至七学期课程的补考分别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零周内进行,补考获得的学分计入上学期学业记录。在第八学期,学生可申请参加当学期组织的补考。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跟随低年级的相同课程(插班、单独编班)重修学习并参加考核。
因已参加过课程考核但未能合格的学生,如获准参加下年级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且已办理免听课手续的学生,不再考核平时成绩,课程成绩以考卷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予以记载。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则应由相应院系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以补学分,同时院(系)应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注册中心备案。
经补考与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在毕业成绩单中均按60分或合格记载。
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按学制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须在规定学制年限到期的前一学期(例如,四年制的第七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全校性任选课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可另行选修。
第十二条 学生如果没有完成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待其补齐所缺环节后才准参加补考。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考试,本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取消补考机会,必须申请跟随下年级重修后才可参加考试,成绩的评定标准与下年级学生相同。
对于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学生,由所在院系给予警示教育。对仍不改正者,将视其错误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予以退学。
第十三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申请复查试卷。对于期末考试成绩,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第一周之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住院或特殊事故等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前3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持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教学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院(系)办公室将缓考名单报教务处注册中心备案。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也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考核,缓考课程的期中、平时成绩等,综合计入考核成绩。缓考成绩要在备注栏中注明“缓考”字样。
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十五条 每学期第17周,学生可以申请在下学期自修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如果获得院、系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则必须按教学要求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等实践环节,并参加考核才可取得成绩。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申请自修的条件为:能够证明确有专长,或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累计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体育课、政治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
2、必修的实践性环节,如:国防教育、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院长或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室开设的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持有校医院证明的残疾学生,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分别注明“旷考”、“作弊”、“违纪”。根据违纪情节严重程度,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院或系通知家长。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不予安排补考。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年考试作弊的学生只能先行结业离校工作,待处分解除后,申请回校参加重修及考试。其他在考试中作弊的学生一年后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申请重修并考试合格才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具体细则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各院(系)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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