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的支部是学校党组织中最基层的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加强和改进党的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哈工大学生党建工作手册》和院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在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支部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数不足3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或者正、副书记各一名;党员数3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一名、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名,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数在20人以上的党支部,可增加2名委员。
第四条 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其书记和副书记,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先由党员大会选出支部委员会,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和副书记。
第五条 党支部可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划分若干党小组,更好的开展和落实各项工作。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4、培养教育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在学校“加强培养、积极发展、提高素质、发挥作用”的学生党建工作指导思想以及“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基本原则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同学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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