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CSC公派博士生预留师资项目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13浏览次数:8315

    为加强学科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的学缘结构,建设一支直接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后备师资队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哈工大海外学术合作基地建设项目”,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内容
    学校每年选拔30名左右的优秀研究生作为CSC公派博士生,同时作为学校的预留师资,派往国际一流大学,师从本学科一流的导师,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学成后回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二、选拔条件
    满足国家留学基金委“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简章中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品学兼优,身心健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较大的发展潜力和较强的适应能力;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应优先从学校设立的“海外学术合作基地”的学科中选拔。
    三、选拔程序
    (一)推荐候选人:每年国家留学基金委“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下达公派研究生名额后,各院(系)要将拟用于“CSC公派博士生预留师资”的计划数报学校审批,审批后按计划选拔。院(系)负责推荐本年度候选人优先申请“国家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以攻读博士学位为主,特殊情况下可考虑联合培养。
    (二)确定后备人选:学校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根据学院的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项目候选人进行面试。人选经公示后报学校审批,作为本年度后备人选。
    (三)录取:后备人选确定后,根据学校总体时间安排申请“国家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院(系)及校内导师共同确定其培养方向,负责指导申请国外接收院校,同时与国外导师协商制订培养计划。“国家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录取后正式成为我校预留师资。
    (四)协议与派出:确定的“CSC公派博士生预留师资”人选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原则上当年选拔,当年派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派出者,所获资格自动取消。
    四、待遇及管理
    (一)被录取人员从派出之日起,按学校的预留师资管理,开始计算工龄,按助教岗位起薪。境外学习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往返国际旅费全部由学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二)留学期间由所在院(系)及其导师负责日常管理和沟通,应积极主动关心其学习和生活,解决其后顾之忧。派出人员须定期与所在院(系)及导师联系,汇报其学习情况。
    (三)学习期满获得博士学位后,履行协议回校工作。回校后,经考核优秀者聘为我校的正式教师,学校将参考引进人才“百人计划”第四层次的待遇标准,为其发放安家费及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在学校服务的期限应不少于5年。
    (四)在外学习期限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期限为准,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5年后若未获得博士学位视为违约。不履行协议者,本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学校有权按协议追究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