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管理工作,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保障外出研究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认真做好研究生因公外出管理工作,严格审批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请,妥善处理研究生因公外出时发生的各种事件与事故。
(二)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能力,强化安全意识。教育研究生文明外出、遵纪守法,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活动。
(三)院(系)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因公外出管理细则,明确院(系)领导、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与协理员的工作职责。
(四)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参加由学校、院系组织或导师安排的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校外活动。
二、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请及审批
(一)对申请外出的研究生,要求认真阅读《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安全须知》,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后,根据外出活动内容由院(系)负责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主任)或党委(总支)副书记审批,批准后交协理员备案。
(三)协理员需根据《申请表》认真填写《院(系)研究生外出情况汇总表》,以便于院(系)掌握外出研究生人数、去向、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于每周五将本周《院(系)外出时间超过二周研究生名单》统一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备案。
(四)因公外出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事宜详见《关于为因公外出研究生办理保险的通知》。
(五)凡未经批准自行外出的研究生,在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三、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安全管理
(一)研究生因公外出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应主动与校内联系人(与《申请表》中联系人一致)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每周至少联系一次,及时沟通情况;若临时改变外出区域和路线,或申请延长假期,必须及时向院(系)汇报并委托校内联系人办理相应手续;外出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销假。
(二)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
(三)院(系)应及时掌握因公外出研究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外出研究生的家人保持联系,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或漏报。
四、研究生因公外出事故处理
(一)研究生因公外出事故的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二)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外出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学校将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1〕44号”进行处理。
(三)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外出安全管理办法》(校研发〔2009〕334号)同时废止。
(二)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安全须知
1、研究生因公外出包括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各类校外活动。
2、研究生因公外出需填写《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请表》,确定校内联系人,经导师签字、院(系)审核,研究生协理员处备案后方可出行。凡未经批准自行外出的研究生,在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3、研究生因公外出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应主动与校内联系人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保证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及时通报情况;若临时改变外出区域和路线,或申请延长假期,必须及时向院(系)汇报并委托校内联系人办理相应手续;外出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销假。
4、研究生因公外出应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因公外出期间应文明外出,遵纪守法;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各种非法活动。
5、因公外出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事宜详见《关于为因公外出研究生办理保险的通知》。
6、外出期间要注意饮食卫生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规律,严禁酗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合法交通工具;外出地点涉及环境恶劣、复杂的区域时,应了解当地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尊重地方民风、民俗,遵守地方政策法规。
7、外出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
8、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9、外出期间,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外出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学校将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1〕44号”进行处理。
附件2: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请表
姓 名 |
|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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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科 |
| 导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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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事由 | 校外实习( ) 科研工作( ) 国际交流( ) 社会实践( ) 学术交流( ) 其他原因___________ |
本人联系电话 |
| 本人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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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联系人 |
| 校内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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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系人 |
| 家庭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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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何种保险 | 国内:1个月( ) 6个月( ) 一年( ) 国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国际合作处要求办理) |
外出时间 | 年 月 日 共( )天 年 月 日 | 外出地点 (按先后顺序) | ( )-( ) -( )-( ) |
外出承诺 | 本人已仔细阅读《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安全须知》,自愿接受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注意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签字: 年 月 日 |
导师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院(系)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校内联系人应是导师、研究所(中心)教师、协理员或教学秘书;
2、院(系)意见一栏根据因公外出活动内容由院(系)研究生教学副院长(主任)或党委(总支)副书记审核签字;
3、本申请表一式二份,个人保留一份,研究生协理员存档一份;
4、协理员收到申请表须同时做好安全教育,如请假时间超过二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填入《院(系)外出时间超过二周研究生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