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海外学术合作基地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13浏览次数:3245

 
    为加快我校学科的国际化发展步伐,拓宽青年教师的国际视野,培养一支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十一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内容及经费来源
    (一)根据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有目标地选择世界一流大学的一流学科为参照系,建立“哈工大海外学术合作基地”。学校有计划地选派教师集中赴“海外学术合作基地”进行学习访问;集中从“海外学术合作基地”聘请一流学者来校访问、讲学。通过与海外一流学者的合作交流,促进学术思想的碰撞与融合,实现学术前沿的拓展与创新,培育和打造世界一流的学科。
    (二)海外学术合作基地三年为一期,每个海外学术合作基地每期预计投入建设经费300万元。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国家留学基金、哈工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基金、哈工大“海外学术合作基地”建设专项基金以及院(系)的配套经费。
    二、申请条件及评选程序
    (一)海外学术合作基地建设要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学科为单位申请 。
    (二)申请学科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明确的建设规划目标、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具备一定的教师规模和学生数量,能够保证完成每年的派出任务;具有较强的国际交流能力。
    (三)海外对应学科应具有国际一流的教学水平和科研实力、具有了解哈工大且能够起到桥梁作用的一流学者。与我校申请学科有较长时间的合作关系,近年有多次学术互访。
    (四)我校申请学科与海外对应学科已具有初步的“海外学术合作基地”建设框架,具有明确的人员派出和海外学者来校安排。
    (五)评选程序:由学科申请,院(系)推荐,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处组织专家评审,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学校与各海外学术合作基地所属院校签订协议、海外学术合作基地揭牌。
    三、教师的派出
    (一)我校教师分为四个层次派出到“海外学术合作基地”留学:
    第一层次,学科(术)带头人;以学术休假方式,出访3-6个月;
    第二层次,教授以及青年学术骨干;以访问学者形式,派出6-12个月;
    第三层次,副教授以及青年教师;访问研究或做博士后,派出12-24个月;
    第四层次,CSC公派博士生预留师资;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派出24-48个月。
    (二)设立海外学术合作基地的学科每年至少派出教师3人,CSC公派博士生预留师资1人。
    (三)资助标准:每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在外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生活费标准执行;派出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若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教师,学校另外提供每人每月300美元的学术活动费。未能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教师,学校提供生活费、国际旅费。
    (四)派出人员须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外语要求见《国家公派出国外语水平要求》;留学人员派出前需根据学校安排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等资助,进行外语培训。
    (五)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须按期回国,原则上不允许延期,不予办理豁免。
    (六)在外留学期间每半年须向院(系)、“学术基地”负责人和人事处书面提交工作、学习总结,每年书面提交年度总结。留学人员回国后需要到所在院(系)、人事处报到,并在院(系)范围内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七)第四层次人员的选拔、派出和待遇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CSC公派博士生预留师资项目暂行办法》执行。
    四、海外知名学者来校
    (一)学校每年聘请“海外学术合作基地”的知名学者来校合作研究、面向我校青年教师及研究生开设专题讲座。
    (二)对于副教授及以上职位人员若每年能够来校2个月以上,可聘为我校的合约教授。具体办法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才引进百人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三)其他杰出学者或来校时间不足2个月的副教授及以上职位人员,来校工作酬金按每天不超过100美元计算,总讲学酬金应在2000美元以内;学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的往返国际旅费;安排住宿并支付人民币500-1000元的生活补助。所邀请学院(系)还可视情形提供配套经费或给予其他补助。经费由“海外学术合作基地建设专项基金”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基金”共同支持。
    五、管理与考核
    (一)获支持学科要有统一的规划和明确的人员派出计划,纳入到派出计划的教师要提前做好出国准备。
    (二)海外学术合作基地由院(系)和人事处共同管理,以院(系)为主,各院(系)要做好所聘请的海外专家的管理和派出人员的跟踪管理。
    (三)海外学术合作基地所在学科每年12月份向人事处提交年度建设报告。实行年度考核,对于优秀的海外学术合作基地给予表彰,若建设不力,责令整改;若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人员派出任务则取消资格。
    其它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